• 2013-03-18
  • 阅读量:1520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CBO独家www.cbo.cn
  • 作者|李惠华


    从这几天的报纸、电视、网络层出不穷的消费者维权案例,就知道3·15来了。

    前几天,碰见一个做媒介经营的朋友。他正在策划3·15当天一个大型的3C促销活动。而这几天楼上正忙着装修的邻居打算趁3·15,团购木地板、瓷砖、橱柜,因为“3·15的活动力度为一年之中最大。”

    俨然,一年一度的3·15不仅为消费者日常经济生活保驾护航,还成为企业绞尽脑汁讨好消费者的节日。因为,只要是合法经营的企业都心知肚明,得罪消费者,尤其是在3·15这一天,绝对“惹不起”。

    耐人寻味的是,一般到了3月,跑产经或工商、质检口的记者往往会集中接到打假举报。而这些举报者中必然会有职业打假人的身影。

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不同的是,首先,职业打假人几乎都精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其次,职业打假人购买动机是为了索赔,而消费者购买动机是使用;    第三,职业打假人“盯上”的基本上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或大型商家。

    而前段时间化妆品行业无论外资品牌、国产品牌均惹上了“虚假宣传”风波,正是缘于职业打假人的“推波助澜”。

    平心而论,化妆品产业归属于快消品领域,非国家重点扶植产业,也是完全竞争领域。正因为此,自改革开放以后,化妆品产业成为外资最早进入的领域之一,也是民营企业最早涉足的领域之一。可以说,自中国化妆品产业诞生之日起,“竞争”就融入了其生存基因。因此,按照达尔文“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演化定律,这个没有任何壁垒、没有任何“保护”的产业,本身就有天然的“自我净化”能力。

    譬如,上世纪90年代初,一瓶洗发水卖到几十块钱,现在同样品牌的洗发水不仅价格便宜一半,质量也更有保障。而二十年前买一套护肤品,可能要花掉一个月的工资,如今同样功效的护肤品不仅可供选择的品牌大大增多,品质更稳定、价格也更便宜。值得一提的是,化妆品的竞争不仅是品牌之间的横向比拼,也是销售通路例如百货、超市、专卖店以及网购渠道的纵向竞技。

    换句话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化行业里那些劣质的,功效夸张的化妆品已被扔进了历史的废纸篓,要么烟消云散,不带走一片云彩,要么洗心革面,从头再来。当然,重来必定要遵循市场竞争的法则。

    不像电脑、手机等3C产品功能直观,也不像食品那样诉求明朗,作为有着情感消费符号的化妆品,产品品质或功能表达的确要“暧昧”些。譬如玛丽莲梦露那句名言:“我只穿着Channel No.5入睡”,估计不了解香奈儿5号为何物的大婶,也许认为它就是一件睡衣。遇上个别较真的,还真有点像《红楼梦》里焦大不解林黛玉的愁。估计,在广大人民群众化学理论有待提高的当下,任何一家化妆品企业都不会在宣传时列入有关产品的大量的化学名词和化学分子式,即便化妆品本质上是化学品。

    据说,目前在司法领域,对职业打假讼案定论不一。比如北京某法院将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赋予其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而上海法院曾就此类赔偿案件明确: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而在2011年末,备受关注的成都职业打假人向300多家电视台索要241万余元,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令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和手段再一次饱受争议。

    社会上也对职业打假人褒贬不一。有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职业打假人应该如何定位?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有时候罪与非罪之间仅一线之隔,职业打假就像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正如职业打假人所宣称的“消费者若能由此长久受益,就当值得一试”,只有当消费者成为最大受益者,市场经济才能永葆活力。事实上,市场规则真正意义上的成熟,有赖于企业守法、有序竞争,有赖于法律完善、执法严明,有赖于媒体监督有力,更重要的是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而非那些以勒索为营生的人“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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