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欧莱雅收购美即是否存在变数?
在欧莱雅对外公布建议通过协议计划收购美即控股消息的同时,还附带一个重要信息:此交易的执行有待中国商务部的批准。这不由得让人联想起2009年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案例。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最终认定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
商务部认定,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这一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将被认定垄断经营: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根据AC尼尔森报告显示,2012年美即产品在面膜市场份额为26.4%,2013年预计销售额为20亿港币(约合16亿元人民币),实际上,美即在面膜市场已经具有绝对领导地位。收购方欧莱雅集团旗下众多护肤品牌中,兰蔻、碧欧泉、羽西、巴黎欧莱雅、卡尼尔等具有自己的面膜产品线,两者相加,一定会是相当可观的市场份额。
因此,欧莱雅收购美即控股并非板上钉钉,除非前者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不会触及《反垄断法》底线,否则此项收购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