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3-30
  • 阅读量:1594
  • 来源|化妆品报
  • 作者|赵竞

本土化妆品行业存在一个有趣的现象,但凡在社会评价体系中较受欢迎的概念、成分或材质,都会受到厂商追捧。草本概念珠玉在前,“蚕丝面膜”竟也风光无限。然而,在大受热捧的蚕丝概念红利背后,却也隐藏着产品质量与宣传危机。

解密“蚕丝面膜”

2008年起,以“蚕丝面膜”命名的面贴膜产品开始登陆内地美容化妆品市场。随着美即流金丝语系列与相宜本草四倍蚕丝系列的广告铺天盖地袭来,本土消费者也迅速接受了蚕丝概念面膜。

据淘宝销售数据显示,2013年淘宝网卖出的面贴膜产品总价高达22亿元,其中冠以“蚕丝面膜” 名的产品就卖出了10亿元,占比高达45%。另据有关数据显示,屈臣氏在售的面贴膜产品中,“蚕丝面膜”占比25%30%

“当初推出‘蚕丝面膜’概念时,真的没有想到它具有如此广阔的市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梁宏丽向《化妆品报》记者感慨。该公司自2008年引进由日本研发的一款具有轻薄隐形特点的面贴膜基材,在构思产品宣传文案时,它的“贴敷后非常轻薄”“看上去薄如蝉翼”等特点被贝豪公司放大,“蚕丝面膜”概念由此而生。


该图片为贝豪公司2008年首推透明隐形面膜时的宣传图片,后被诸多“蚕丝面膜”品牌广为引用

上海仪玳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方面王姓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公司代加工的面膜产品中,“蚕丝面膜”是从基材与精华液两个层面来定义的。“仪玳公司开发的面膜基材中含有3%的蚕丝,因此可称为‘蚕丝面膜’。”而如果在面膜精华液中含有“蚕丝水解蛋白”“丝素水解蛋白”等成分,也可以视为蚕丝面膜。

“始作俑者”已尽告知义务

厂家当心“虚假宣传”

市面在售的“蚕丝面膜”大部分都不能称之为蚕丝面膜?梁宏丽坦然认可。她同时强调,贝豪公司自2008年推出蚕丝面膜概念后,就始终在各个场合及与采购商的合约中标明,“蚕丝面膜”只是经由产品外观引申而来的文案创意,并不代表面贴膜成品与蚕丝有任何关联。“基材一拉会出现很长很细的丝状,因此形容为蚕丝面膜,这才是蚕丝面膜的本质。”

但事实是,因为概念带来了好卖点,很多面膜品牌刻意以“蚕丝”的表象去误导消费者,某面膜公司更是向梁宏丽直言,因为“消费者认为有蚕丝就好。”梁宏丽曾一度好奇为何市面上对由贝豪公司首推的概念型产品一致命名为“蚕丝面膜”。为检测其公司成品是否真的含有蚕丝成分,梁宏丽与日本供应商一同前往有关机构做了产品检测,结果显示不含蚕丝成分。梁宏丽觉得,蚕丝概念已被厂商误读。

作为蚕丝面膜概念的“始作俑者”,梁宏丽认为贝豪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而厂家若出于主观故意歪曲产品成分表来热捧蚕丝面膜,很有可能涉及“虚假宣传”等市场违规行为。

魔力鲜颜董事长李经济则一再强调,魔力鲜颜在对蚕丝面膜产品进行产品说明时,都会标明面膜基材来自100%植物纤维,而蚕丝面膜效果也正是凭借植物纤维的贴服性而达成的。目前,在国内面膜OEM领域对蚕丝面膜比较准确的解读,正是“蚕丝面膜就是植物纤维”。

律师建议:规范功能性描述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向本报记者介绍,法律界通常对虚假宣传的定义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虚报产品成分及功效等”。显然,对于大多数合法经营的面膜企业而言,倘若因其自身尚未了解蚕丝面膜的真正定义,就盲目以此作宣传,则很有可能面临“虚假宣传”的追责。

张华律师表示,目前市面在售的蚕丝面膜大部分均在宣传上“打了擦边球”。他建议面膜企业对产品命名时应当做好明确的功能性描述。“如果基材或者成分中确实含有蚕丝及衍生物,那么确实可以称作蚕丝面膜。如果仅仅是从使用视觉来定义,那么最好给‘蚕丝面膜’四个字加上引号。”

此外,也有面膜制造企业认为,品牌方应当在产品外包装的合适位置加注对“蚕丝面膜”的准确定义。事实上,对于正在快速发展的本土面膜市场而言,任何一点关于产品质量的潜在危机都有可能引起“蝴蝶效应”。规范宣传用语,详尽告知义务,才有利于“蚕丝面膜”的推广。

一片真正的蚕丝面膜有多贵?

(记者 赵竞)围绕市面上关于“蚕丝面膜”定义的纷争,《化妆品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蚕丝面膜概念的发起者。佛山市南海贝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梁宏丽透露,目前贝豪公司已经推出真正意义上的“蚕丝面膜”。

据介绍,这款真正由蚕丝成分制作而成的面膜基材是在美国杜邦公司的协助下完成的。梁宏丽介绍,蚕丝成品中只有10%的产量可以被用于制造面膜基材,这是因为其余90%的蚕丝不具有吸水性。同时,这10%的可用于制造面膜基材的蚕丝还会不可避免地产生黄色、黑色等斑点。梁宏丽表示,这是蚕丝的天然特性所致,且无法经过后期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卖相不好消费者当然不愿意买单。”

梁宏丽还表示,即使是这样卖相不好的蚕丝面膜,其成本却是普通植物纤维面贴膜的五六倍,市场零售价不低于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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