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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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CBO独家www.cb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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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激起千层浪。昨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并已送报至国务院法制办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让一直处于话语权弱势的企业得以发声,一系列问题在行业群中被热议。


CBO记者李娜

对于目前的化妆品监管机制,有分析人士直言,尽管就新原料备案和标签管理等方面采纳了部分意见,但食药监局“仍把企业当‘犯人’严管”的思路,和送审稿本身前后相悖的规定令化妆品企业难以接受。“条例本身缺少法律依据、监管部门紧抓权利未体现义务,化妆品标准制定缺少制衡、两证合一后带来的行政审批和问责制度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扑面而来。这一次,“意见”来得格外猛烈。



观点一:食药监局定标准,标准委员会被架空?

从送审稿细化程度上看,原《条例》六章35条仅3100多个字,而送审稿七章79九条共计13100多字,足足增加了10000字。有人打了个比方,与其说新《条例》将在原《条例》这座危房上修葺,不如说送审稿就已经完成了拆迁和就地还建。令人不解的是,还建房里的居民的装修和使用标准得全部由建筑公司来制定,不仅如此,这所还建房里若出现任何问题,一律由居住者自行承担,建筑公司成为吹着口哨的裁判员。

由条例第21条(标准管理)可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化妆品国家标准编号。”照此说法,食药监局将负责所有化妆品的国家标准,而国家标准委员会仅为其提供标准编号即可。“这样等于架空了国家标准委员会,而又希望以‘化妆品国家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这种说法来换取企业支持。”某化妆品企业法规人士在接受《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采访时直言。

他主张,“涉及安全问题的标准,比如《化妆品卫生规范》中的卫生标准,应该由食药监局来起草制定,但无关安全问题的产品标准则应由标准委员会来制定,这样也有利于制衡。”

至于国标标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该人士建议:“应有广泛代表性,应包括来自生产、技术研发、品质管理、教学、研究、检测、监测单位的人员构成,而不是像当前完全排除生产、技术研发、品质管理的代表。”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工业(原轻工部)是我国首批市场化的工业部门,专业人员职称工作也因此淡化,所以当前行业资深专业人才未必都有较高职称,因此该人士建议在组建委员会时应适当考虑行业的这一特点。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只负责监管安全,其余都交给市场自己控制。而在我国,目前涉及安全的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早已被《化妆品卫生规范》实质性代替。”上述法规人士告诉《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

观点二:法律责任缺少法律依据行业下位法或因“上梁不正下梁歪”

由送审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60-76条可见,针对企业的处罚措施高达10倍甚至20倍,却未有一处提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基本上就是想怎么罚款就怎么罚款,严重缺乏法治观念。”某企业法规人士向记者表达了不满。“条例是整个化妆品行业的基本法,立法依据应当清晰,具体依据哪部上位法制定本条例,是哪部法律的细化?若是授权制定的条例,那么应该载明是依据几届人大几次会议授权谁制定本条例,否则上梁不正下梁歪。”

他指出,这种“下梁歪”的状况已经出现过一次。据悉,原《化妆卫生监督条列》没有备案一说,但当时卫生部在制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列实施细则》时违规加入备案,于是国内化妆品法规体系在一开始就超越上位法运行。有鉴于此,“卫生部在监管化妆品时一直不敢讲备案这回事”。然而,“食药监局一上来就直接把备案制度发扬光大了。”上述企业法规人士表示。既成事实下,有企业人士在去年的《化妆监督管理条列》(修改意见稿)时就力荐食药监总局对新原料实施备案制度。幸运的是,意见被总局采纳,由此,在送审稿中,备案制度正式出现在基本法中。

“旧条列制定时,产业基础差,他怎么写我们都可以原谅,当时专业人员,管理经验,技术水平都比较低,采取比较保守的管理没问题。如今产业壮大,人员专业,设施基本到位,国家应该更加放松对产业的过分限制。”上述企业人士认为。

他还进行了推算,假如取消23-25条保留第26条,则“意味着像国外一样,没有行政许可,由行业协会推进26条。政府只制定类似于《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这类涉及安全的技术指导文件,并监督其落实,其余都不怎么管。”

该法规人士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除了涉及安全问题需要行政许可,国家局没有理由要求化妆品行政许可。既然要求行政许可,那么理应跟被许可后的企业一样,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非如送审稿所列条例,食药监局将自己置身事外。”

观点三:食药监集监管、裁判于一身,责任全由企业来承担?

两证合一后,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只保留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亦由食药监总局把关。由送审稿第23条可见,国家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在我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24和25条规定了生产条件和生产许可。第26条又规定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由此看来,几乎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过程几乎全程由食药监总局许可。

“工厂是他批准建设的(23条,24条,25条),过程是他监督(26条),出事情他不担责,而让企业承担责任,要当裁判员就不能管两证合一的所有事情。”某企业人士对于送审稿第三章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很大,他认为:“要么取23-25条,要么只保留第26条。”


(送审稿第76条)

《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从第六章发现,最后一条第76条是唯一载明执法机构食药监总局应当承担的责任,但仅涉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惩罚,而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连带责任。“所有举报监督都是针对生产者和经营者,这是把企业当坏人来防的逻辑。”上述人士如此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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