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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10月21日发出,关于征求《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技术规范》等意见的函。公函显示,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抽样文书》(征求意见稿),与此同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截止至2015年11月10日。
CBO网讯(记者 肖悠頔)10月2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抽样文书》(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截止至2015年11月10日。
《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现场检查、抽样和检验,并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不仅如此,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对抽检方案的制定、监督检查、抽样、样品送检、检验、结果告知与异议复检、信息分析与公布、管理要求等列出明确条例。
对于抽样点的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认为,应当涵盖本行政区域的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突出重点并具有代表性,同时包括一定数量的跟踪抽查企业。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此外,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时,也要求企业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企业及产品资质材料;产品标签、说明书的主要内容有无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标签、说明书与许可批件内容的一致性,全成分标识,警示用语,产品的批号、保质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