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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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关于征求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有关文件意见的函》。值此,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即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事中事后监管条例。对比新旧两个文件,新的“实施细则”最大的特点是更为精简、时效性更高。但同时也更加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CBO网讯(记者 邵长松)《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通过前后对比发现,新的“实施细则” 首先是在条例上进行了精简,由原有条例的七章七十条简化为目前的七章五十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及最后一章附则并未更名,而第五章由原有的监督检查更变为集团公司,第六章由法律责任变更为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

其次,新的“实施细则”在生产许可审批时限、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优化。明确将原有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时间压缩了一半,30个工作日内就可完成生产许可审批;对企业的许可申请书也进行了优化,取消其中有关技术人员、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原辅材料等信息的填写,将申请流程更加细致化呈现。此外,对于所需文件内容及材料数量均明显标注,避免企业盲目申请。同时,补领、撤回申请及合并申请等新增条例也为企业日后发展提供了便捷。

值得关注的是,原有关于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部分也进行了修改,如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检验设备以及公司法人与获证时相比并未发生变化,可以免于实地核查。



质检总局还表示,如果企业在证书有效周期内没有出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没有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没有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等问题,并按年度提交企业自查报告的,质检总局将免予实地核查。

不过,在优化流程,精简条例的基础上,新的“实施细则”也更加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表示:新的“实施细则”在原有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生产许可审批时限、程序、免于实地核查产品检验、以及集团公司取证等事项。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监督司组织起草了《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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