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10-16
  • 阅读量:1262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 作者|李建子

虽然品牌间的联名往往带给两个品牌的利大于弊,但选错联名对象,结果可能会迎来反转。

 
CBO 记者 李建子

日前,韩国媒体《Beautynury》报道称,在法国奢侈品集团LVMH集团针对韩国化妆品品牌菲诗小铺(THE FACE SHOP)提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诉讼中,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日前判决原告方(LVMH集团)胜诉,即“中断设计的产品销售和展示,赔偿5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30.58万元)”。

据了解,此次诉讼中,LVMH集团认为,菲诗小铺其在2016年与美国的皮包品牌“My Other Bag”推出的联名合作产品中,将与Louis Vuitton品牌经典标志“LV Monogram”的相似的设计运用于菲诗小铺和My Other Bag联名的配套产品中,对LV造成了侵权。



而菲诗小铺则主张,作为合法的商标,不属于识别能力和名誉损害的行为,并认为:“生产、销售用气垫化妆品的行为不属于公平交易惯例或违反竞争秩序的方法,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此次双方存在争议的联名系列,是菲诗小铺在2016年,为了配合其开创性地将CC霜的润色功能与气垫的水光妆效相结合,推出新一代修颜护肤“气垫CC”,并选择美国潮牌My Other Bag玩跨界,推出了3款以名牌包的经典装饰为设计元素的高颜值限量气垫CC。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跨界中,香奈儿的黑色菱形格纹与金属链的经典搭配也被运用其中。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在韩国,My Other Bag的知名度不高,但在广告推广中使用了路易威登等名牌的标识造成侵权。

菲诗小铺母公司LG生活健康相关人士表示:“该产品是2016年4月限量销售的产品,将确认一审判决的具体内容,并积极讨论是否上诉。”



虽然LVMH此次主要针对菲诗小铺,但有趣的是,这已不是My Other Bag与LVMH第一次对簿公堂。

早在2014年,Louis Vuitton 就针对“恶搞名牌”的 My Other Bag 发起了多项指控,其中包括商标稀释、违反公平使用原则、商标侵权和版权侵犯等。但美国纽约南区地方一审判决中,以“与模仿对象的作品不同,具有另一种新的意义”,为由驳回了这一要求。LVMH 不满宣判结果,随后提起了上诉。2016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Louis Vuitton的上诉请求,维持纽约南区地方法院的判决。

事实上,My Other Bag能出名,就是凭借“恶搞”各大奢侈品品牌。在其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塔拉•马丁看来,把矜贵的名牌包包元素运用到平价帆布包中,这本身就是个有趣的创意。“ ‘恶搞’是我们关心社会问题最古老而富有爱心的方式”。正因为此,GUCCI也对My Other Bag提起过侵权诉讼。

在2014年,因为在与LVMH的侵权诉讼中赢得官司后,My Other Bag一时名声大噪,这或许是菲诗小铺选择和它合作的原因。但不管如何,菲诗小铺此次选错了合作对象,谁让My Other Bag是LVMH集团的“宿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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