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1-04
  • 阅读量:2220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 作者|朱聪

近日,持有“宝拉之选”商标的中国公司告美国化妆品品牌“宝拉珍选”商标侵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恶意抢注、恶意投诉、赔偿损失20万”。

据澎湃新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知识产权案,大快人心的是,傍名牌的“李鬼”败诉。

 

梳理时间线可知:

 

2005年,标注“PAULA’SCHOICE”“宝拉珍选”商标的商品在4月开始在淘宝平台销售,由颖文公司经营;

 

2006年12月11日,“PAULA’S CHOICE宝拉之选”商标在我国被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的肥皂、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所有权随后被转让至开门红公司;

 

2007年,“宝拉珍选”旗舰店在天猫平台开办,由碧奥公司经营;

 

2017年,开门红公司向天猫平台投诉,导致宝拉珍选天猫旗舰店的商品下架,宝拉珍选分销商也因投诉停止或减少分销活动,造成了经济损失。

 

2018年1月5日,开门红公司以颖文公司、碧奥公司、天猫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三者诉至浦东法院。

 

(截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判决结果显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开门红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开门红公司须赔偿美国宝拉珍选公司经济损失,并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据悉,宝拉珍选是美国知名化妆品品牌,已有20余年历史,走的是现在当红的the ordinary “便宜原料桶”路线,是许多美妆消费者“刷酸”的入门品牌。“2%水杨酸精华” 是宝拉珍选最火的产品,也是最早的成分党们人手一只的“奶奶级”黄金单品,在美妆爱好者中很有知名度。


 

值得注意的是,“PAULA’S CHOICE宝拉之选”商标注册人和开门红公司均无化妆品及护肤品生产、销售经验及技术能力,在案外还申请注册了一定数量商标。

 

显然,其是以“傍名牌”为目的进行了商标恶意申请行为,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

 

浦东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来认定注册人是否构成不正当抢注:

① 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如前所述,宝拉珍选公司对“PAULA’S CHOICE”“宝拉珍选”商标不仅使用在先,并且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类似的精华液、洁面乳、眼霜等商品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② 注册商标人申请及使用注册商标的合理性。“PAULA’S CHOICE”“宝拉珍选”含义与宝拉珍选公司创始人宝拉培冈姓名与商标含义存在强关联性,宝拉珍选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存在合理性,而开门红公司对涉案商标含义无法作合理解释。


③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意图。涉案商标申请人为自然人,后又转让给原告,在案证据显示,上述自然人及原告均无化妆品及护肤品生产、销售经验及技术能力。同时,上述自然人与原告在案外还申请注册了一定数量商标。上述事实表明,原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并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


④ 商评委对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及相关行政判决。本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以及一审行政判决认定原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抢注”的情形而予以商标无效宣告。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和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机心理,使得知识产权被一部分权利人滥用,成为非法掠夺市场份额的工具。
 
比如近年来,因为“3 CONCEPT EYES”名称已经遭到抢注,被欧莱雅收购的韩国彩妆品牌3CE不得不以3CE STYLENANDA(三熹玉)进入中国市场。此外,日本防晒品牌ANESSA改名叫“安热沙”、韩国彩妆品牌ETUDEHOUSE改名叫“伊蒂之屋”,上述品牌LOGO或中文名称商标均遭到了国内品牌的抢注。
 
“宝拉珍选”此番维权成功,势必将鼓舞更多吃了商标被抢注“哑巴亏”的品牌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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