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3-31
  • 阅读量:1580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 作者|郭芬

进口化妆品宣称“抗炎症成分”违规?不宜使用“全脸眼霜”等的产品命名方式?产品新配方不得仅使用“升级版”等字样?国药监局新解答给市场带来这些新指向。

随着疫情全国性好转,各地逐渐复工复产,化妆品行业也渐渐走向正轨,全国各地的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也提上了议程。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药监”)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解答(二)》),七问七答中暗含市场新动向。
 

01

“抗炎”宣称违法,进口国产一视同仁

问:进口产品原包装上标注了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如产品宣称中有“抗炎症成分”表述等,注册或备案时应当如何申报? 


答: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我国化妆品法规相关要求的,首先应当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作用部位、使用目的等,判定该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规定的化妆品定义范畴。不属于我国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不得按照进口化妆品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应当按照我国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对产品包装标签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据我国《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属于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而“抗炎”“消炎”等属于医学术语,违反了此项规定。
 
但一位使用过宣传有“消炎”功效化妆品的消费者对记者表示:“当时皮肤晒伤后,通过上网了解到此类产品并使用,觉得还挺‘有效’。”
 
近年来,由于环境影响和激素脸的问题,宣称具有“消炎”作用的化妆品受到敏感肌、痘肌消费者的欢迎,在小红书上搜索“消炎”护肤,可以看到有7万+的笔记推荐,相关产品包括“消炎”护肤水、面膜、精华、面霜等多个品类。在淘宝、天猫平台搜索,也可看到不少关于此类护肤品的引导性推荐。
 

△ 在淘宝、小红书平台搜索“消炎”,可搜到许多相关护肤品
 
对此,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研发总监张太军表示,在生活中,消费者的确会受到皮肤过敏、红肿、长痘、激素脸等问题的困扰,进而出现一种想寻找某种护肤品来缓解这种困扰的情况,这是这类宣传“抗炎”作用产品可能走俏的原因。
 
“当脸部出现痘时,皮肤会有损伤和微生物等方面的感染,这些时候用一些有消炎作用的成分,比如说抗生素,氯霉素,会起到一定作用。但是这些成分是医生才能够操作的,个人使用不节制,过度使用容易培养出超级细菌,危及到人类安全,而且长期使用会出现抗药性。”张太军补充说。
 
《解答(二)》中强调这一点,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对功效类护肤品监管的重视,那么为什么还要明确点出进口产品“抗炎”宣称违法?张太军告诉记者,这可以说是落实国民待遇的一种体现。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国家提倡商业发展一视同仁,公平竞争。而一些进口品牌在原产国名称中带有“消炎”等字样或宣传此类功效,出口到中国翻译过来不符合中国的化妆品法规时,应当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本土产品不允许标注“抗炎”等字样,如果外国的产品可以,这不符合商业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他预测如今国内外一视同仁,均不得标注此类字样,可能对进口功效类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02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命名方式,“不宜使用”

问:目前市面上出现一些产品名称与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不一致的化妆品。如,产品名称为“全脸眼霜”,标注使用方法为“既可涂抹于眼部也可涂抹于面部其他部位”;产品名称为“面霜”,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包括眼部、唇部、面部等。这类产品如何监管? 


答:化妆品的产品名称一般应当与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等产品属性保持一致,不宜使用“全脸眼霜”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产品命名方式。产品名称或标签标注使用方法涉及多个使用部位的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产品名称或标签标注内容中所涉及的更严格的安全性要求进行管理。上述两款产品,产品名称中包含“眼霜”或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包括眼部、唇部、面部等,均应当按照眼部化妆品的相关安全性要求进行管理。


对以上这种不宜使用“全脸眼霜”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产品命名方式的问题,国家给出了更具体的规范,这也意味着产品名称与标签标注问题面临着更严格的监管。
 
据了解,目前市面上使用“全脸眼霜”宣称的包括巴黎欧莱雅、AHC等知名头部品牌。该宣称主要在于宣传护肤品的多功用性,把淡纹的功效由眼部推及全脸。
 
那么问题来了,适用于眼部的产品,到底能否适用于全脸呢?
 
上述研发工程师解释,理论上,这与人们脸上每个部位的耐受性有关。同样的东西涂在不同的部位,给消费者带来的功效不一样,相应的“风险”也不同。“具体的生产和使用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定,比如国家对儿童产品和眼部产品的生产环境等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如果产品标注里含有这些风险较高的产品,就要根据风险最高的使用标准做安全性的评估,如果达到了标注中风险最高产品的要求,那也是可以写的。”
 
解答(二)中“不宜使用”也证明,国家对此类宣称并未“一棒子打死”。但一旦用了此类多部位宣称的产品,“名要符实”。
 

03

纯遮盖美白产品不得申报“祛斑”

问: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是否可以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申报注册? 


答: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是指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产品。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的,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该成分的使用目的并非用于美白增白效果,否则不得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进行注册申报。


04

染发类产品,别打擦边球

问:目前市面上出现的宣称“中和头发色调”等能改变头发颜色的洗发水、发膜等产品如何管理? 


答:凡是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的产品,均应当按照染发产品进行严格管理。宣称“中和头发色调”等能改变头发颜色的洗发水、发膜等产品,应当属于染发产品,按照染发产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应有的警示用语等信息。同时,在产品安全性评价方面,除满足常规染发类产品要求外,还应根据洗发水、发膜等产品的暴露频次、使用方式等确定相应的毒理学试验、安全风险评估等安全性评价要求。

 

05

原料命名,名要符实

问:化妆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原料名称时,应当如何管理?使用的原料名称为通俗名或植物全株名称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应当含有该原料;产品名称中使用原料类别词汇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应当含有该类别能够包括的具体原料。产品名称中使用的原料名称为通俗名称的,该通俗名称应当与产品配方中该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具有一致性的对应关系。产品名称中使用原料名称为植物全株名称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可以是该植物的具体部位原料。


06

新配方产品不得命名“升级版”

问:产品配方调整后,新配方产品仍使用已注销的旧配方产品名称,能否增加“升级版”等字样予以区分? 


答:考虑到产品配方调整后,新产品仍使用已注销产品的产品名称,新产品与旧产品可能同时存在于市场上,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可在新产品标签上标注“新配方”“配方调整”等客观性用语进行区分。“升级版”等用语无明确判定依据,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07

化妆品pH值国标宽泛,企业需自己控制安全性

问: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将洗面奶、护肤乳液、烫发剂等相关类别产品的pH值指标设定为较为宽泛的范围,企业在设定具体产品的pH值控制范围时是否可直接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相应的pH值指标? 


答:为了使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相关类别化妆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设定了较为宽泛的pH值指标范围,有的同时包含酸性和碱性区域,有的甚至达到强酸或强碱的程度。企业在设定具体产品的pH值控制范围时,应当根据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等,设定能够表征该产品安全性控制指标的pH值控制范围,不宜完全照搬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设定的pH值指标。


以上三、四、五、六、七条则还对产品的原料、配方、使用方式等在外包装标注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管理。一言以概之,首先,国家在逐渐禁止企业在化妆品命名、宣称上打“擦边球”;其次,对于国家规范较为宽泛的指标,企业要自己控制产品安全性。
 
比如产品配方调整后,新配方产品要使用更明确的“新配方”标注,而非含混不清的“升级版”。又比如,仅以物理遮盖原理实现美白效果的产品,不能申报祛斑类特证;染发类产品必须按染发类别标注警示用语并进行安全性评价等等。
 
随着中国化妆品行业的发展,日益增长的消费者需求,也对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禁止擦边球、明确边界的同时,也留出安全空间,这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这个解答,类似于司法解释,对监管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解释,一方面是建议,一方面是强制,在全国备案分级管理的情况下,统一了全国的标准,指导了各个地方在备案中遇到的问题,保证了消费安全。”张太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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