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五一”到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下称《目录》)正式生效。
新《目录》共列出了8972种原料,相比2015年已使用原料目录中共收录的8783种多出了189种,包括《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组分、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成分、拟调整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成分、可用成分等。其中3种大麻相关原料被列为拟禁用组分,成为美妆行业的关注焦点。关于“大麻”护肤品该禁还是该留的问题,业界依旧争议不休。此次,新《目录》还新增了原料在淋洗类产品及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且表明《目录》载明的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可作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的证据类型,在《目录》中,共有大麻(CANNABIS SATIVA)仁果、大麻(CANNABIS SATIVA)籽油、大麻(CANNABIS SATIVA)叶提取物、2-氯对苯二胺、甲醛、咪唑、万寿菊花提取物等17种原料被列为拟调整禁用成分。也就是说,这些原料已经在禁用边缘,如果一旦被划为“禁用成分”,市面上正值火热的“大麻”护肤品市场则将被立即叫停。在今年的3月26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就发布《中检院关于就修订化妆品禁用组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根据国家禁毒管理相关政策要求,拟将大麻(CANNABISSATIVA)仁果、大麻(CANNABIS SATIVA)籽油、大麻(CANNABIS SATIVA)叶提取物和大麻二酚(cannabidiol)等原料列为化妆品禁用组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一,国家禁止“大麻”原料,是否有“一刀切”的嫌疑?如果使用“大麻”成分,会对社会有什么样的潜在危害?根据3月份,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的《通知》内容可以看出,之所以将大麻(CANNABISSATIVA)仁果、大麻(CANNABIS SATIVA)籽油等列入禁用组分,是为了响应国家禁毒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在我国,大麻主要分为工业大麻和娱乐性(毒品)大麻,有严格的定义和管理政策。其中工业大麻指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低于0.3%的大麻,也就是CBD(cannabidiol),常用于纺织、造纸、医药卫生、日化、皮革、建筑、装饰包装等领域。而娱乐性(毒品)大麻中四氢大麻酚(THC)的含量大于0.3%,是非法产品。如今市面上常见“大麻护肤”概念中的的“大麻”成分即为CBD。经研究表明,是一种安全的非成瘾物质,被市场应用,并受到法律认可。虽然工业大麻合法,但具体到产品中的提取和使用含量,仍存在一些争议。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毒品实验室副处长花镇东曾表示,在我国云南和东北地区被允许种植的工业大麻,是通过科学筛选培育出的整株四氢大麻酚含量在0.3%以下的大麻品种。提取大麻二酚时,一般使用的是活性大麻素含量较高嫩叶和花苞,提取过程中产生的四氢大麻酚含量往往高于0.3%。而四氢大麻酚含量高于0.3%的产品,适用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必须严防四氢大麻酚含量较高、可作为毒品使用的大麻提取物流入非法渠道。这也对上游原料企业的技术等提出了要求,对相关部门的管理提出挑战。其二,“大麻”护肤品对人体的功效是否证实?在业界是否为不可替代的产品?目前,我国“大麻”护肤品市场正火热,无论是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还是从行业内大型展会的“露脸”频率、资本的投资、品牌方麻类新品的生产等来看,大麻护肤品这类垂直细分型护肤正在以星火之势蓬生。诸如悦木之源、溪木源、一叶子、雅芳等诸多品牌都相继推出工业大麻成分护肤品。有预测称,在接下来的十年里,CBD美容产品将达到25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755.9亿元)的规模,占据整个护肤品市场的15%。而作为最早入局CBD护肤市场的丝芙兰,已与Lord Jones、Milk Makeuo、High Beauty、Herbivore等众多主打CBD的美容品牌达成合作,并为此类化妆品开启专区。公开研究显示,CBD的主要作用是抗炎修护和抗氧化预防衰老,可以应用于与炎症相关的皮肤问题,如痤疮、特异性皮炎、湿疹等,同时可以预防因自由基氧化引起的衰老问题。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些研究都仅仅是细胞体外实验,尚未有人体实验记录。此外,大麻二酚CBD并未出现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如果企业并未申请新原料注册,就以此宣称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嫌违规宣传。同时,市场上还存在一些“炒概念”的现象。比如,一些麻类化妆品,以CBD化妆品著称,实际上添加的可能是大麻籽油,但大麻籽油不含CBD成分,其中在市场上作为CBD化妆品宣传的行为,均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嫌疑。第三点,如果国内“大麻”原料作为禁用成分,现有的此类产品该如何处理?对于进口大麻化妆品能否一视同仁?有专业人士告诉《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如果未来进一步敲定“大麻”原料为化妆品禁用组分,那么国内大麻护肤市场风口将彻底被叫停。相关品牌应准备好应对措施。但对于进口“大麻”护肤品而言,还将等待相关文件的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