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5-18
  • 阅读量:5966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 作者|郭芬

今日(5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公布首批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复检机构公告》)。
 
公告公布了首批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名录,共包括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中心)、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等18个机构,涉及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广东等16个省级行政区。
 
从机构的性质来看,这些复检机构多为资质深厚的国家或省级药品检验研究所,直属国家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此,广东省日化商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余雪玲表示:“这些机构多属于监管部门自己系统内的,国家药监局从自己系统内认定也无可厚非,分布在十几个不同的省份,会更加方便全国范围内的化妆品检查。”

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药品监督管理部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的过程中,如有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此次,国家药监局首批复检名录的出炉,实际上可以说是对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内容上的完善,这让新条例中复检程序的落实更加公正公开。当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时,用权威第三方来行使最后的仲裁权,使得复检结果更加服众,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在抽检过程中第三方的违规不正当操作。”某业内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
 
余雪玲对此看法也表示认同。她认为,相较以前,该首批复检机构的公布使得复检更透明、更公正公开。
 
“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这种“随机”指定机构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避嫌,防止作弊,维护了复检的公正性。
 
据了解,药监局对化妆品企业进行抽检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部门组织人去检查,另一种是委托拥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且后者居多。
 
“当第三方机构检测出化妆品企业不合格,但化妆品企业又有异议时,再次启用国家公布的复检机构就显得很有必要。况且第三方机构如果出现问题,比如像上个月8家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出不合格,启用具有仲裁权的复检机构,对企业来说,申议有道,是一种利好。”上述业内资深人士补充道。
 
此外,“从表面意思来看,此次《复检机构公告》是首批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名录,这也意味着未来国家可能会继续公布次批名录。”余雪玲表示。
 
可见,随着后续法规方案的不断补充和完善,《化妆品监管条例》正引领着化妆品市场向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向前进。

推荐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