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德才介绍:2009年9月,公司与范冰冰签约,聘请其为旗下产品“珍珠营养洗发露”的形象代言人。但是在签约不久,范冰冰方面以高姿公司经销商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出了中止《广告代言合同》。
面对范冰冰提出的中止合同的要求及侵权指控,据李德才介绍,高姿公司很快向范冰冰及其经纪公司发函,对地区经销商的不当行为进行致歉,并重申虽然经销商有不当使用范冰冰图片的行为,但由于该事件发生在双方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履约期内,只能视为履约行为瑕疵,不能成为范冰冰方面中止《广告代言合同》的理由。希望范冰冰方面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范冰冰方面坚持中止合同,随后委托其代理律师向高姿公司提出中止《广告代言合同》,并表示愿意退还合同款项。
据了解,广州高姿和范冰冰当年的合同约定,范冰冰需要履行“拍摄广告及出席产品宣传活动”等义务,具体包括1次影视广告,1次平面广告和出席1次宣传活动,代言费366万元。
对于范冰冰方面中止合同的坚决态度,李德才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媒体表示,他当时很难理解。
“当时范冰冰母亲对于合作是很积极的,合约签订后后高姿按照对方要求分两次将代言款项打到了范冰冰母亲的个人账户。怎么会因为一个小小的瑕疵就中止合同?”李德才说。
由于双方最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3月广州高姿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将范冰冰及其经纪公司起诉至广州花都区法院。
2010年5月12日,第63届戛纳国际电影节开幕之际,巴黎欧莱雅高调宣布:范冰冰成为巴黎欧莱雅亚洲区新代言人。范冰冰也成为继巩俐、杨紫琼、李冰冰之后又一位加盟巴黎欧莱雅明星代言“梦之队”的华人女影星。
“直到这个时候,才知道原来自己成了别人的弃船。”李德才说。
不过,2010年5月19日,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高姿公司败诉。对此判决广州高姿公司表示不服,同时高姿公司还认为:法院在尚未宣布判决结果,尚处在与高姿公司履约期的范冰冰方面就迫不及待的与欧莱雅签约,这是否构成范冰冰新的违约行为?同时高姿公司还质疑:范冰冰与欧莱雅形成事实合约关系发生在法院公布判决结果之前,范冰冰是否在法院审理结束前就提前知晓了判决结果?
2010年9月,广州高姿不服花都法院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既然广州高姿公司已经支付了广告代言报酬366万元,那么范冰冰方面也应该履行约定的义务。至于广州高姿公司在杂志广告上使用范冰冰为其他客户拍摄的宣传照片,确属侵权行为,但这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没有关联性,范冰冰方面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广州中院做出判决后,高姿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了对范冰冰及其经纪公司的判决执行。但是执行庭的法官却因始终无法联系到范冰冰及其经纪公司,导致执行工作不能开展。
2012年3月,范冰冰及其经纪公司不服广州中院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很快宣布撤销了广州市中院的判决结果,并宣布终止原判决的执行。而随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范冰冰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及如果强制履行会对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造成伤害”为由撤销了原终审判决。
这场6年的漫长司法长跑再次回到了原点。
对此结果,广州高姿公司董事长李德才和一些广东法律界人士直呼范冰冰在广东背景深厚。并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公开提出5大疑问:1、公众人物的“人格权”是否可以成为否决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主客观因素的主要理由?2、从广州市中院做出的再审判决书中描述的事实经过看,范冰冰及其经纪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应是“范冰冰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及如果强制履行会对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造成伤害”。这种理由是否能够构成高院合议庭裁定发回重审的主要裁定理由?3、根据新闻媒体报道,范冰冰在一审尚未宣判判决结果前即与法国欧莱雅公司签订了广告代言合约。这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违约?4、范冰冰及其经纪公司收到合同款项之日起就意味着合同已经生效,那么范冰冰方面主张的高姿经销商使用范冰冰图片属于“违约行为”的认定是否有效?5、一审及再审判决书中,主审法院对范冰冰及其经纪公司方面主张的各项权力给予了最大限度的支持。但对于原告方高姿公司主张的各项权力却置若罔闻,这是基于何种法条所为?是否是说只有原告方高姿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的瑕疵构成对判决结果的足够影响,而范冰冰在合同履行中的瑕疵可以有权得到保护?
事实上,根据网络搜索资料,企业和明星之间的代言纠纷并不在少数,而2009年似乎成为范冰冰“官司”缠身的一年。
来自互联网的搜索资料显示:2009年1月,山东盛德泰公司经人介绍与范冰冰签订了广告形象代言合同,代言时间为两年。根据合同约束,范冰冰应为该食品公司演出一次产品影视广告拍摄,一次产品平面广告拍摄,并出席两次产品宣传活动,代言费230万元。但双方最终因为范冰冰不能应约参加盛德泰公司的宣传活动而对薄公堂,这场官司也一直打到了2014年7月份尚不知最后结果。
2009年2月,重庆某五星级酒店为庆祝“五星挂牌仪式”,出价25万元邀请范冰冰并唱三首歌,但是演出前,范冰冰突然以主办方“替范冰冰工作室寻找接班人”的宣传是虚假宣传为由,要求中止合约并拒绝出席活动。对此重庆该五星级酒店对外表示将保留追究范冰冰法律责任的权利。
2009年6月,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范冰冰及其经纪美涛公司签订代言合同,代言期24个月,代言费220万元,合同约定范冰冰需要拍一次影视广告、一次平面广告及出席4次产品宣传活动,且约定影视及平面广告的拍摄不迟于2009年7月15日。但最终,由于范冰冰不能按时履约,致使拍广告延期了半年多。双方最终对薄公堂。此案最终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