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国际间各国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所以打起官司来历时弥久。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一起商标纠纷案,直接关系到Dior迪奥真我香水瓶能否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并被保护。
CBO网讯 (记者张钊)
近日,法国奢侈品牌 Christian Dior (以下简称“迪奥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开庭,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一审、二审法院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遂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这意味着,迪奥经典的香水产品——真我香水瓶商标申请有望在国内通过。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8月8日,迪奥公司为品牌经典明星产品真我香水瓶申请了国际商标注册。经国际注册后,迪奥公司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等规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以便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注册。
随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进行了驳回。在复审申请未获支持后,迪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公司的主张。迪奥公司遂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据《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了解,本次申请商标保护的“真我香水瓶”分为三个部分,顶部是由透明的珍珠形状构成;中间的颈部是由粗到细再逐渐加粗的形状构成,并且由金色的金属丝线均匀地缠绕在瓶颈上;而下部是由透明的水滴状的瓶身构成。它的设计灵感主要产生于马赛族的颈环,瓶身则是由历史悠久的意大利莫拉诺岛的工匠手工吹制而成。所以,整体流畅的线条以及金色的瓶身,宛如一捧灿烂的鎏金流入到手中。
迪奥公司认为,该瓶身具有非常高的美学价值以及非常强的辨识能力,它已经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要求,并且已经获得了相关公众的普遍认可,可以与迪奥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更主要的是在2009年已经直接在中国注册商标成功。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强调,并不是有创意的设计都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很多玻璃瓶都具有颈细肚圆的特征。
这一点,便是该案最大的争议。众所周知,一个产品如果涉及到跨国经营,在理论上是需要到经营各国分别注册产品商标。然而,由于此举耗时费力,马德里协定有一个补充的地方,即是产品在一个国家提交申请商标权后,可以通过国际局转到不同的国家进入国内法阶段,从而达到程序上的便利。
对此,《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采访了某位专注于商标注册领域的相关人士,他表示,在注册商标领域,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迪奥的香水瓶就属于三维标志的一种。
不过,他认为,该案中玻璃瓶三维包装图形,太过于直观,缺乏一定的显著性,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一件玻璃容器,需要辅以文字说明才被法律认可。“这就好比百事可乐的易拉罐罐身,如果上面没有百事可乐的图案和文字,它就是一个易拉罐,即使你设计的再有创意,也是无法对其进行商标注册的。只有上面拥有了图案和文字,才能注册为百事可乐的商标。这和迪奥的香水瓶的商标注册是一样的道理。”他举例子分析道。
事实上,商标纠纷在国际化妆品行业屡见不鲜,韩国品牌3CE在进入中国的时候就曾陷入“麻烦”。
韩国3CE彩妆LOGO最初是英文3 concept eyes,但在2012年时,武汉兰达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国内提交注册了3 CONCEPT EYES潦草英文的商标作为它的品牌商标,与当时韩国3CE的商标完全一致。
“巧合”的是,该公司生产的所有商品均仿照韩国3CE包装,甚至还可以提供往返国外的物流凭证来为自己货物贴上“海外制造”标签。最后,韩国3CE进入中国的时候申请了新的三角形LOGO,并也给自己取了个本土化的名字——三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