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1-17
  • 阅读量:4153
  • 来源|化妆品财经在线
  • 作者|郭芬

不仅仅是罚款,严重者还要入刑。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面前,违法行为将无处遁形,从业者应时刻警醒,合规经营。

近日,太原迎泽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制售伪劣化妆品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获刑1年3个月、10个月,判处罚金10万元。

 

据太原日报报道,2017年5月,孝义人王某在太原注册成立了“美妍”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业务,并以开产品推介会、拓客模式向美容院销售“藏密纯天然植物神奇面膜” “藏密植物祛痘专用组合”系列套装产品。


 之后,据多名消费者反映,使用上述产品后出现皮肤发黑、返斑、汗毛重等现象。


为安抚客户,王某前往广州找到一家公司的负责人郑某商量应对办法。双方商量后决定,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伪造相关的检测报告及备案报告,用便宜的化妆品原料生产灌装了所谓“魅美姿平衡尊贵装”化妆品480套,价值人民币15万元,用以向顾客销售或者调换顾客手中有问题的“藏密”系列化妆品,并声称该产品是原“藏密”系列的升级版,美白、祛痘效果更胜一筹。 


2018年11月,经迎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检测,王某公司售卖的化妆品中汞含量超标,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4月24日,王某、郑某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此外,对于上述涉及的“藏密纯天然植物神奇面膜” “藏密植物祛痘专用组合” “魅美姿平衡尊贵装”产品,《化妆品财经在线》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时,均未查到相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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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化妆品监管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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