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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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CBO独家
  • 作者|汪玮 李宇

    在“渠道为王”的今天,大卖场、超市掌握了零售终端渠道,具有相当强势的话语权。相对而言大多数成品商和代理商则显得人微言轻,在双方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零售商相抗衡,这种不对等的地位也导致成品商和代理商对于零售商制定的各种不平等“条款”只能“逆来顺受”。

    面对超市各种“苛捐杂税”敢怒不敢言,作为卖场的供应商主要还是缺乏“底气”。
 
    “目前乱收费也不再是某一个超市的个体行为,已演化成为行业行为,行业行为只有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能够规范,所以说目前市场乱象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商超的乱收费现象只是一个表象,其本质是政府相关部门调控不力。”杭州新花海有限公司总经理阮瑞德直言不讳地表达了这样的心声。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对超市收取进场费,我国并非没有出台相应规范。据了解,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在2006年曾经就超市乱收费问题联合签发《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但是现在看来根本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个管理办法本身不够严谨。”广州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超市品牌代理商直言,“卖场钻了法律法规的漏洞,最终形成了目前超市通道费用有增无减的现状”。

    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零售商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等。上述代理商表示,“这些规定对超市来说根本无关痛痒”。原因在于对于卖场违反这些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实施查处的成本很高,而处罚的金额很小,如对违规行为相应的处罚只有3万元,这对于超市来讲,根本就不值一提。

    该管理办法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不过是一只“纸老虎”。该代理商无奈地表示,“规定一出,几乎所有的卖场都只是把收费的名目改了,把明处的费用放到暗处收,卖场收费继续大行其道”。

    法律运用偏失  实施缺乏可行性

    除了相关规范的制定方面有一定的偏差和遗漏外,事实上,目前国家对类似超市乱收费问题的定性也存在很大问题。

    据了解,目前国家对于处理超市乱收费问题运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此类事故的责任在于代理商行贿。但其实,这些费用并非代理商自愿缴纳,代理商向卖场行贿的这些灰色费用,都是卖场向代理商索取高额通道费用时“不得已而为之”。

    行贿行为是有违律法,但超市乱收费现象出现的根本不在于代理商的行贿行为,而在于超市“巧立名目”的多项不合理收费。也就是说,超市乱收费现象的根本并不是代理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用于处理超市乱收费问题有欠妥当,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缺乏可行性。

    阮瑞德表示,目前政府的管理方式是供应商举报以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最后将不应收取的费用纳入国库,而并没有针对超市的其他惩罚措施,这种没收对于超市而言并无太大损失,这就会导致超市变本加厉地对供应商进行盘剥,举报没有保护到供应商的利益,对于供应商而言举报之后并没有获得多缴纳的费用并且还很可能受到超市的报复性收费,那对于供应商而言就基本丧失了举报的动力。如果相关部门认定是代理商向超市行贿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占有超市更多销售渠道,这就是不正当竞争的思维方式,按照这个法律来规范超市乱收费问题,不会获得任何进展。

    自由竞争才是硬道理

    政府监管固然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一环,但要想降低或消除进场费,不仅要依赖政府管理和监督,还要让市场充分竞争。

    据了解,美国的沃尔玛、英国的Pri-mark等国际连锁超市都是自己采购卖场商品,采取包购包销的方式进行经营,因而就不存在收取各式杂费的问题。而国内的商超是不保证销售额,卖掉之后再结款的。有相关供货商表示,在中国越来越多的零售企业开始依赖出租货架、店铺资源,收取进场费用,在实质上,已经退化成收取商业租金的“二房东”,而不是经营商品的零售商。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此前也表示,零供关系最终还是要靠市场来解决。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尽管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但总体来看,目前零供关系正逐渐从相互挤压争利的博弈转变到共同提升供应链效率、创造更大的共同价值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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