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6-09
  • 阅读量:4638
  • 来源|化妆品报
  • 作者|毛丽君

    因在企业字号和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资生堂”、“SHISEIDO”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标志及商标,日本株式会社资生堂将上海晶典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及其设立人李伟、马燕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480万元。在公开审理后,记者了解到,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资生堂享有的“资生堂”和“SHISEID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对原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株式会社资生堂在诉状中称,该会社是“SHISEIDO”、“资生堂”两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生产、销售的“SHISEIDO”、“资生堂”品牌的化妆品在世界各地享有盛誉,在中国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李伟、马燕(均为化名)为夫妻关系,两人先后设立了晶典公司、润美公司和小娴公司,从事生产、销售“SHIDOAS/资生堂雅姿”产品的行为。


    资生堂称,五被告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化妆品、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网站等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SHIDOAS”、“资生堂雅姿”文字标志。其中,“SHIDOAS”标志与原告的“SHISEIDO”商标相似,而“资生堂雅姿”标志的前三个汉字,与原告的“资生堂”商标完全相同。此外,马燕在香港设立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在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上大量使用“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等字样。


    资生堂认为,五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短短3年内,五被告已经建立起覆盖全国的销售网,大肆销售侵权产品,盈利巨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此,株式会社资生堂提出了480万元的巨额赔偿。在此前的庭审中,五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存在侵权,并表示资生堂提出的480万元的索赔款项没有计算依据,并表示,其成立的“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名称中有“法国”字样,而“株式会社资生堂”是日本企业而非法国,因此二者之间并不会产生混淆。


    二中院认为,认为,原告是“资生堂”、“SHISEID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晶典公司、被告润美公司和被告小娴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资生堂雅姿”产品、产品包装、公司网站、名片、商业宣传册及广告页、商业交易文书等商业资料上使用“SHIDOAS”、“资生堂雅姿”、“资生堂雅姿TM”、“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以及“本产品由SHISENDO护肤研究中心特别研制”、“本产品由SHIDOAS护肤研究中心特别研制”等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润美堂”产品包装及宣传资料上使用“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但原告诉求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缺乏依据。


    据此,二中院作出一审宣判,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资生堂享有的“资生堂”和“SHISEID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对资生堂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且连带赔偿资生堂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对于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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